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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40条朋友圈,侮辱诋毁同事致人抑郁?法院判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小丽(化名)和小芳(化名)均在某公司任职,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经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工作上各种原因对小丽心怀不满,遂连续一个多月在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图为部分案涉朋友圈聊天内容。小芳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公司领导、同事,小丽知晓小芳发布上述朋友圈内容后,感到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处于抑郁状态,于是前往医院寻求心理治疗。医院诊断小丽为抑郁状态,建议全休两周。图为小丽就医门诊病历部分截图。小丽认为,小芳凭空捏造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诋毁其本人的文字图片,已经构成对其声誉形象的严重贬低,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小丽存在被告小芳所述行为。被告小芳发布的朋友圈配图中包含原告小丽的人像及手机号码,小芳还发布了小丽及异性的合照,配上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同时还存在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系直接指向小丽。而且,小丽与小芳曾经作为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小丽的名誉权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小丽要求被告小芳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小芳应删除其朋友圈关于侵害原告小丽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公开发布对原告小丽的道歉声明,为小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相应精神损害赔偿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小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微信中发布的案涉40条朋友圈内容,在该微信号朋友圈中持续十日公开发布对小丽的道歉声明,若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芳负担;小芳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小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图为小丽就医后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的诊断证明书。法官提醒,网络言论存在传播快、范围广等特点,发言评论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越法律“红线”,还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利用网络发声时,要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对自身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了一时情绪的宣泄或者博取他人眼球,而无所顾忌地随意造谣诽谤。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和言论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版权说明: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图片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杨书培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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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条文】第二十九条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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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名警务人员因查询信息被判刑,非法查询信息,请免开尊口!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1名警务人员帮助朋友查询信息被判刑!非法查询信息,请免开尊口!2024年11月26日,据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法院官微消息,被告人雷某某在鹤庆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担任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安机关查禁活动信息后,明知其朋友高某某经营的KTV场所存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仍向其通风报信,帮助高某某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法院当庭宣判,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2024年8月,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被告人系某派出所义警,私自使用派出所值班室公安网专用电脑访问内蒙古公安大数据平台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当今,国家保护公民信息的力度越来越大,因为查询公安平台信息被判刑的案例越来越多。查询公安平台信息,已经成为一项高度危险的岗位,必须特别慎重小心。案例一,湖北、四川两省5名辅警被判刑,处罚金。5名辅警多次冒用民警身份登陆公安警务系统,非法查询贵州、湖北、云南等省的公民车辆档案信息、户籍等详细信息。2019年10月15日,经遵义凤冈法院审理,分别被判处3年2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00元不等。案例二,北京一名派出所警察被判四年,辅警被判刑一年半。北京一派出所警长聂某,从公安系统内部网络查询公民个人犯罪记录5万余条获利。2019年2月,经两级法院审理,聂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辅警郭某因协助聂某实施犯罪,也获刑一年半。案例三,河北一名辅警被判刑6个月。河北一名辅警陈某某通过微信出售户籍信息、全国车辆驾驶人信息等。2019年4月,陈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铜陵市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例四,湄潭法院宣判三名辅警三年零三个月、九个月、七个月。2018年9月14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三名辅警利用工作便利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并当庭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案例五,苏州一名辅警被判刑一年。苏州一辅警非法查询并向他人提供报警人手机号码信息,导致报警人与被报警人双方发生激烈冲突,一人重伤。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案例六,四川一名民警被判刑四年,一辅警被判刑三年六个月。四川雅安市雨城区刑警大队法医庞某、德阳市中江县交警大队辅警黄某某,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将庞某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将黄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例七,太原五名辅警被判刑三年。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5名辅警因通过公安交警综合应用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车辆信息提供给需要信息的客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其中1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例八,宁波一名民警帮朋友查询信息被判一年三个月。2018年4月8日,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宣判,民警詹某帮朋友查询信息,结果朋友根据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詹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案例九,浙江一名民警好奇他人查询信息被刑事拘留。近日,浙江民警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案例十,安徽一名辅警查询信息获利被判刑近日,安徽颍州区法院宣判,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一名辅警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1日常生活中,经常有人请求警察朋友帮忙查询一些别人的个人信息,请个保姆查一下个人信息、搬家邻居也要查一下,甚至有的人因为儿子相个亲也要把女方祖上十八代的信息都要查个遍。2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通常只做违纪处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些私下查询居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涉嫌犯罪。当你打电话找警察朋友帮忙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时,请做好如下准备:1请最好给他找好新工作!2他们被判刑时记得帮他们送牢饭!3他们被判刑记得帮他们照顾好家人!未公开报道的数字,可能更大。所以,如果你真的有一个警察朋友,如果你真的把他当朋友,不要因为查询信息的事情找他帮忙。如果你找了但是被拒绝了,请你理解他。不是他不帮你,而是帮你,可能就意味着丢掉工作,身陷囹圄。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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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3名律师被判刑吊证,其中1人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被处罚人:梁某,男,湖北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经查,梁某于2023年8月3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4年1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6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刑终996号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梁浩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梁浩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司法厅2024年11月18日被处罚人:卢某,男,湖北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经查,卢某于2024年8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3刑初794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卢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卢寅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司法厅2024年11月18日被处罚人:周某,男,湖北瑞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14201**。经查,周某于2024年5月14日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4)鄂9004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周洋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对周洋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司法厅2024年10月8日曾在检察院工作7年,一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被吊证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2024年9月2日对当事人邓某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邓某明因犯***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邓某明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审理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邓某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邓某明的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证号:14453201210034500)上缴本机关,逾期不上缴的,视为拒不上缴由本机关公告注销该执业证书。经笔者检索,邓某明律师,政法大学毕业,毕业后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曾从事检察工作7年。内容来源:湖北司法厅、广东司法厅,转自:法律人生路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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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准:周红波任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网站12月1日消息,中共中央批准:周红波同志任江苏省委委员、常委和南京市委书记,韩立明同志不再担任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职务。周红波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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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班子,竟有七人 落马!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11月19日,退休8年后的前东莞市市委书记徐建华官宣被查。7月20日,广东省纪委监委通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党组副书记、厅长陈奕威被查。曾经隔壁邻居,同步时间分别担任东莞市委书记、惠州市委书记前后被调查。殊途同归,这大概会在另一个地点“会师”。只是陈奕威当时作为班长,带领的10人班子,竟有7人已落马!公开信息显示,陈奕威,男,汉族,广东潮安人,1962年4月出生,广东省委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1年7月,陈奕威自韩山师范专科学校毕业后,先后在潮州市总工会、潮州市委办公室、共青团潮州市委、共青团汕头市委工作。1994年10月,陈奕威任汕头市潮阳市委副书记。1999年3月,任汕头市南澳县委书记。2000年9月,当选汕头市委常委先后兼任南澳县委书记、秘书长、常务副市长。2008年2月,陈奕威任揭阳代市长(同年4月当选市长)。2011年7月,任惠州代市长(次年1月当选市长)。2013年2月,任惠州市委书记。陈奕威在惠州工作了7年,担任惠州市委书记期间,曾在惠州市所属的论坛上开设“向书记说说心里话”栏目并发帖,称“我会争取多上网”,此举受到外界关注。2018年7月,陈奕威任广东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2022年6月卸任,之后,陈奕威消失于公众视野中,直至此番官宣被查。随着陈奕威被查,惠州市委十一届一次全会选举产生的市委常委会原班人马,已有至少70%落马。据《惠州日报》报道,2016年11月30日,中共惠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全会选举陈奕威、麦教猛、李敏、范中杰、王开洲、闫宝璋、黄树正、胡建斌、徐云枢、江菊莲为市委常委,选举陈奕威市委书记,选举麦教猛、李敏为市委副书记。陈奕威,时任惠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24年7月落马。麦教猛,时任惠州市委副书记、市长,2022年4月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局长任上落马。李敏,时任惠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副市长,不久即卸下副市长职务,2019年转任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24年5月落马。范中杰,时任惠州市委常委、秘书长,后来曾担任肇庆市委书记,2022年10月落马。王开洲,时任惠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广东省珠海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闫宝璋,时任惠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曾任广东省委第十三巡视组组长,2023年12月落马。黄树正,时任惠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后转任统战部部长,2018年1月起已不再担任。胡建斌,时任惠州市委常委、副市长,现任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徐云枢,时任惠州市委常委、惠城区委书记,后转任秘书长,2020年5月在惠州学院党委副书记任上落马。江菊莲,时任惠州市委常委、博罗县委书记,后兼任宣传部长,2018年8月落马。这10人中,除了王开洲、黄树正、胡建斌之外,已有7人官宣落马,贪腐的比例高达70%,“5人小组”仅有1人幸免。除此之外,惠州目前已有连续三任市长被查。2007年至2011年期间,惠州市市长是李汝求,据公开资料显示,李汝求,男,汉族,1954年5月出生,广东东莞人,在职大专学历。2011年7月,陈奕威接班李汝求,成为惠州市政府“一把手”,直到2013年2月升任惠州市委书记。陈奕威卸任惠州市市长职务后,由麦教猛接班。麦教猛于2013年至2018年任惠州市市长,与陈奕威共事长达5年。同届市委常委10个人进去了7个,3任市长前腐后继,还不算拔出萝卜带出来的泥,这个地方的腐败实在是触目惊心。据媒体报道,2011年8月,初到惠州任代市长的陈奕威表态:“让惠州发展得更好更快,让惠州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加美满,是我的奋斗目标和最大追求。”如今来看,当时的话有多讽刺。据路边社消息,彼时在揭阳尽管未能顺利接棒,但来到惠州的陈奕威并未一蹶不振。很快,他以“2012年惠州市十件民生实事”作为新任市长的起手式。陈奕威公布“十件民生实事”时,许多人有顾虑,认为目标订太高,未必能实现。陈奕威坚持对外公布,说是给自己立一张军令状。即便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全部兑现,相信群众也能理解。一年之后,“十件民生实事”完成九件,但惠州机场如期复航的事却未能实现。陈奕威做了自我批评。担任惠州市长两年后,陈奕威再进一步,接任市委书记。一名惠州当地人士介绍,陈奕威对于经济工作比较在行,部分媒体对他“实干家”的赞誉,也并非毫无根据。陈奕威去贫困村调研,见土路上临时铺了石块,当即批评说,不要为了迎接领导,就搞这些花架子。有市民发帖吐槽惠州出租车乱象,陈奕威利用周末暗访出租车,也遭遇司机不打表。此后,惠州启动了出租车行业专项整治。为了惠州机场复航,陈奕威付出很多努力。惠州派出专门团队,常驻北京协调此事。陈奕威对团队成员说,自己当市长时,向市民承诺过机场复航,结果没实现。如今当书记了,还不能兑现承诺,实在不知道将来离开惠州时,脸往哪搁。一名团队成员利用假期回惠州,陈奕威电话打过去,训斥说:“就放几天假,你跑回家来干什么?”结果,对方家都没回,又买张机票飞回北京。然而,在干事的同时,陈奕威远未做到干净。其中,陈奕威与一名潮汕富豪的政商纠葛,常被人提及。在惠州,有一名家喻户晓却又十分低调的企业家D,说家喻户晓,是因为提到D,在惠州无人不知,惠州街头随处可见D开发的商业项目。说他低调,是因为D从不接受媒体采访,网上流传的许多照片,均属张冠李戴。一名惠州商界人士介绍,D是潮汕人,早年来到惠州,从一个包工头起步,创业之初并不顺利,一度债台高筑。后来,借助城市化东风,D在建筑行业大展拳脚,终成富豪。同时,在惠州的潮汕商人很多,D长期被视为当地潮汕商帮的代表性人物。D交游广阔,与香港、深圳乃至北京等地的潮汕商帮大佬,多有交道。在陈奕威履新惠州之前,D已是商界大腕,陈奕威来到惠州后,双方关系迅速热络起来。陈奕威与D同为潮汕人,两人老家相距不过几十公里。D的儿子结婚,在惠州与汕头老家办了两场婚礼,陈奕威都是座上宾。一名惠州当地人士介绍,陈奕威主政时期,D的事业走上巅峰,其掌控的企业被外界公认为本地龙头。在当地甚至有传言,针对重要人事问题,D可以直接向陈奕威建言。从去年开始,D的商业帝国摇摇欲坠。受大环境影响,其企业资金链极度紧张,同时,从L处获取的壳资源爆雷,成为资本市场的一桩丑闻。D多次被相关部门带走,一度处于失联状态。至今,关于D的近况,有说他仍未获得自由的,有说他在外地养病的……因为D败走麦城,关于陈奕威的各种负面信息也流传出来。“威猛组合”,折戟沉沙2013年,当陈奕威接任惠州市委书记时,麦教猛由湛江市委副书记调任惠州市市长,“威猛组合”自此成军。当地新媒体一度称呼两人为“威哥”“猛哥”。然而,据一名惠州当地人士介绍,“威猛组合”早已貌合神离。两人在一起搭班子五年,到了后期,除了重要会议与欢迎上级领导,几乎不会出现在同一个场合。2018年时,两人几乎前后脚被调离惠州,陈奕威调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麦教猛调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有一次,惠州某官员去省里开会,看见老书记与老市长,赶紧上前打招呼,陈奕威与麦教猛见到老部下,也很热情。不过,陈奕威与麦教猛却没有任何交流互动。2022年11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麦教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当地人士介绍,麦教猛个性强势,尤其在市政工程款结算方面,手握签字权。好几个项目,即便陈奕威打招呼,他仍以资金紧张为由,拖着不拨款。后来,惠州商界流传出一句话:“搞定威哥只能接工程,想要结工程,就得把威哥、猛哥一起搞定。”迄今为止,以“威猛组合”为正、副班长的十人常委班子中,已有七人官宣落马。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PS:昨天看到一句话,说:很多人问,为什么要多读历史?因为,一个人的无知,往往是对历史的无知。历史读多了,你会见到各种大势,各种历史中不为人知的一面,各种被命运洪流裹扶而去的微小个体,你会发现人的渺小,世事的既定和多变。《一读就上瘾的中国史》
12月3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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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现任部长、副部长名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一、李干杰(部长)李干杰,男,汉族,1964年11月生,湖南长沙人,1989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核能技术研究所核反应堆工程与安全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
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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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这位央媒的大笔杆子,竟是潜藏多年的间谍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11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路透社记者提问,北京一家法院今天以间谍罪判处中国记者董郁玉7年有期徒刑。鉴于该案受到国际关注,外交部对此有何评论?毛宁。图源:外交部网站毛宁表示,中国是法治国家,中国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违法犯罪必被依法追究。近日,董郁玉,这名长期潜伏在央媒《光明日报》间谍再次引起社会关注。白天他是央媒的“笔杆子”,晚上他是潜伏了30年的“间谍”。董郁玉长期在《光明日报》工作,以记者、副主任身份做掩护,潜伏30多年,以笔为剑,发表多篇文章看似平常,实则暗藏玄机,逐步渗透着西方的思想文章。他的身份暴露,缘起于儿子的炫耀。原来,间谍儿子也坑爹。2022年,董郁玉在《纽约时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我要送儿子去美国读大学》,随后,他的儿子董一夫也发表了一篇名为《我要去美国读大学》的文章。这两篇文章大谈美国制度的好处和政策的优秀,字里行间充满了崇洋媚外的情绪。这两篇文章很快引起了热议,也引起了国安局的关注。经过深入调查,国安部最终在2022年2月21日在北京新侨饭店抓获了正在和日本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秘密会谈交易的董郁玉。这一天,也是他准备叛逃出国的前一天。董郁玉,曾任《光明日报》评论部副主任董一夫,曾任《中美通》执行主编董郁玉的职业生涯曾有过辉煌的时刻。2006年,作为报社的风云人物,他被委派到国外访问。然而,这次出国访问却成为了他人生轨迹转变的起点。面对美国的灯红酒绿,董郁玉很快被这种奢侈的生活所吸引,而外国情报部门也盯上了他。他们开始与董郁玉接触,进行吹捧和忽悠,逐渐将他拉入了一个大型洗脑组织——尼曼基金会的世界新闻工作者交流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董郁玉被所谓的“世界最优秀的新闻工作者”所包围,但他并未意识到,这只是一个充满西方主义思想的大型洗脑组织。他开始为利益而写作,甚至在国内外的社交平台上发表抹黑自己祖国的评论。这些评论让他获得了不少好处,也让他在报社中继续潜伏。尝到甜头后,董郁玉一发不可收拾。他开始在国内发表的文章中隐晦地注入西方思想,试图潜移默化地影响读者的观念。到了2010年,董郁玉再次到日本访问学习,并与日本的情报人员搭上了线。在熟悉了关系后,他开始为日本提供中国的国家机密,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间谍。他把黑手伸向了中国农业的命脉。2019年,他抛出了“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论调,并利用自己的声望将这个观点包装成“专家建议”,大肆宣扬。一时间,“禁烧秸秆”成为了热议话题,最终成功推动了政策的出台。董郁玉的间谍行为并未因此停止。他继续为美日提供情报,并准备在退休前叛逃出国。最终却因为儿子的炫耀而暴露,落得个锒铛入狱下场。董郁玉的落网让人们恍然大悟,原来这位看似“为民请命”的媒体人,竟然打着“环保”的幌子,干着危害国家安全的勾当。他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给中国农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而这一切的揭露,也让人们更加警惕那些潜伏在暗处的间谍和破坏者。版权说明:来源|外交部网站、真知灼见、传媒见闻
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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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不能简单以批准逮捕后撤案、不提起公诉以及判决无罪等结果来倒推办案人员的责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在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是检察机关对逮捕条件把握准确与否的直接体现,反映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笔者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当前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工作中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实现“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逮捕率”的目标。一、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和改变原决定数量上升的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和改变原决定数量逐年上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逐年增加。相应地,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数也有所增长。二是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涉众型经济犯罪、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层出不穷,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定性、证据标准认识分歧较大,导致不批准逮捕和提请复议复核案件增多。三是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启动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对于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有错误”缺乏具体客观的标准,且法律没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公安机关也缺乏内审机制,对案件承办人所提复议复核意见一般不再把关。四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司)法理念不尽一致。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不同,公安机关侧重于追诉犯罪,办案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以捕代侦”和“构罪即报捕”的倾向。检察机关更加重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及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之间的平衡,强调贯彻“少捕慎捕”的理念。五是司法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的多重影响。司法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度往往是办案人员的指挥棒,在促进办案人员提高自身能力、依法审慎履行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司法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使办案人员除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外,还要考虑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甚至存在为规避办案风险而人为拔高批准逮捕标准的情况。同时,批准逮捕数也是公安机关一项重要考核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后不被批准就会影响考核得分,有的公安机关为规避考核风险而随意提请复议、复核。六是不批准逮捕说理不全面、不透彻且缺乏针对性。一些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说理书既不详细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也不区分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对社会危险性较小的具体依据及理由更是一笔带过,使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难以起到释法析理的作用,不能让公安机关信服。七是一些检察人员办案能力不强。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证据这一基本功不扎实,没有牢固树立证据“三性”要求的理念,没有认真审查推敲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证据缺少深入分析和论证,导致草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二、关于对公安机关未及时移送相关证据和发现新证据的问题公安机关未及时移送证据是导致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如发现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定性等方面的关键证据,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未附卷的,应当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及时移送相关证据,并告知未及时移送的不利后果。如果公安机关未收集重要证据但能在短时间内补充收集,应要求其在审查逮捕法定时限内补充取证及时移送。二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核实完善证据。三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动或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围绕取证重点、证据标准、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有的放矢地开展侦查工作,确保提请批准逮捕时全面移送在案证据。四是对于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仍未及时移送证据的,检察机关依据现有证据该不批准逮捕的应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发现新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不能提请复议复核。三、关于案件不批准逮捕后诉讼顺利进行的问题要辩证看待不批准逮捕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关系。为确保不批准逮捕后诉讼的顺利进行:一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不批准逮捕后,可能有少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跑,这是正常现象,也是程序正义应有的代价。随着信息化和科技的发展,社会管控力度的加强,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成本增加,逃跑几率将不断降低。二要建立不批准逮捕案件监督台账。实行“谁承办谁监督”责任制,办案人员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要将不批准逮捕案件情况在监督台账上登记,由其定期跟踪不批准逮捕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批准逮捕案件适时跟进监督措施。三要探索推行“电子手铐”等监控措施。探索借鉴一些地方“电子手铐”监控平台措施,对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能够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为犯罪嫌疑人佩戴“电子手铐”,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四要加强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保障性以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讲。强化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保障性,探索扩大保证人范围,赔偿保证金提存,增加替代性措施种类,完善取保候审告诫制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效结合,加快刑事诉讼进程,减少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的风险。五要进一步完善网上通缉等追逃体系建设,确保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能在最短时间内被抓获归案。四、关于增强不批准逮捕的说理性和针对性的问题增强不批准逮捕的说理性和针对性是解决认识分歧,减少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的重要措施:一是规范不批准逮捕说理文书格式。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应包括案件类型、理由论证、总结等部分。首先,应直接指出案件属于何种类型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其次,理由论证部分应形成层层建构、井然有序的有机体。最后,为总结性或提示性内容。二是完善不批准逮捕说理文书内容。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公布的《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具体类型,确定说理的侧重点,对全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以及证据证明力等进行综合分析,确保不批准逮捕说理的针对性。对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应从犯罪构成、犯罪情节、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全面分析阐述。对存疑不批准逮捕的,应从证据间的矛盾点、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链是否严密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做好引导侦查工作。对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着重从法律依据和刑事政策上分析社会危险性,切实做到不批准逮捕说理有理有据,尽可能让公安机关认同并接受,减少复议复核情况的发生。三是说理方式应当改变。比如,应从单一的书面说理形式向书面说理与当面交流说理相结合的方式转变;还可以当面宣告的方式进行不批准逮捕说理,通过当面沟通互动,及时回答疑问,说清说透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争取理解与支持。四是加强对不批准逮捕案件文书说理的监管工作。提高办案人员释法说理的责任心,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文书说理质量的事中监管,案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书说理质量的事后督查,督促承办人提升法律文书的说理质量。五要发挥优秀案例和文书的规范引领作用。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分歧意见进行示范说理,形成规范的说理内容,增强说理的理论性和权威性。五、关于部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较为随意的问题解决部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较为随意的问题,需双方共同努力: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互动,统一执(司)法办案标准。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通报信息,协调解决工作机制上的问题,并就办案中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存在的分歧进行研讨,推动双方在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统一执(司)法尺度。完善双向旁听案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机制,做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同时,双方还可以通过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培训、选编典型指导案例等形式,统一执(司)法办案标准,引导双方统一认识、减少分歧。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启动复议复核的程序和条件。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制定提请复议复核的实体条件和程序,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申请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三是健全完善不批捕复议复核案件的考评机制。对公安机关而言,不能仅追求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数量,而应综合考虑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质量,防止随意启动复议复核程序,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对检察机关而言,可加大对不批捕复议复核案件的评查力度,及时掌握此类案件的发展态势,也可探索将不批捕提请复议复核率、改变原决定数等指标以适当方式纳入考评范围,防止错误行使不捕权。四是探索推进不捕复议复核双向说理工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提请复议复核时要详细说明理由。首先,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应当移送证明该情形的证据材料。其次,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曾经故意犯罪”情形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中摘录的相关前科情况、有关电话查询记录等材料。再次,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身份不明”情形的,应当移送反映查找、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过程和结果的材料。最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应当移送相关材料。六、关于在捕诉一体背景下进一步提高不批捕率的问题捕诉一体对正确把握审查逮捕条件提出了新要求:一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进一步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坚决摒弃“构罪即捕”等错误思想,进一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配合侦查与监督侦查、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确保案件质量。二要准确掌握批准逮捕的标准。秉持批准逮捕的自身独立价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准逮捕条件和程序要求审查案件,加强对可能判处刑罚的预判,在个案中寻求批准逮捕诉讼保障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的平衡。三要精细化审查。捕诉一体要求承办人对批准逮捕阶段的证据审查更加细致,转变证据审查方式,特别是对证据存在罪与非罪的原则性、根本性矛盾的案件要全面审查证据,在对每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逐一进行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把全案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判断。探索建立重大案件逮捕公开听证制度,兼听则明,确保逮捕的准确性和接受度。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逮捕质量评价和责任追究体系。评价体系应符合司法规律,以审查逮捕当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来客观评价办案的质量,而不能简单以批准逮捕后撤案、不提起公诉以及判决无罪等结果来倒推办案人员的责任。五要完善案件考评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优化权力清单,在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不批准逮捕复议复核案件的评查力度,及时掌握此类案件的发展态势。坚持审查逮捕质量防控措施,通过数据动态监测、逮捕质量定期评查通报等手段,进一步强化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监控和自我评查。六要加强学习培训。针对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不同特点,积极开展互相学习、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探索建立一线办案人员交流任职、交叉培训制度,增进相互了解,进一步加强对法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适用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全面提高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能力,切实改变办案过度依赖口供的现状,通过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及合理怀疑,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版权说明:来源:北大法宝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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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可以离婚吗?法院判决来了!(附判决全文)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如果夫妻双方性生活不和谐,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本次推荐一则经典案例,法院的认定值得借鉴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临民一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感情不和以及被告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积极治疗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患有性功能障碍,因被告不积极治疗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此提交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一份及中草药费收费单据一张,门诊病历中的主诉病因为:阳痿早泄,收费单据中医保账户户名为李某某。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并于同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而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患有阳痿早泄的证据是诊所主观性的诊断证明,且该诊断证明真实性未知。另外阳痿早泄并不是不可治愈的疾病,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阳痿早泄自被上诉人陪同去临沂市人民医院诊断后再未治疗过,其没有治疗的证据,最终也没有治愈。上诉人另提交2014年1月份在医院做的身体检查一份,证明上诉人身体正常。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提交的检查是精液动态分析只能证明精液正常,不能证明上诉人性功能正常。二审法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暂,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诉人李某某在一审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仅让其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应视为对诉讼权利放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不长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联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民商事审判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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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明确:公务员犯罪符合这些情形可以不开除(含公检法、参公、事业和国企)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该条因涉及相关公职人员的“饭碗”备受关注。如何理解“案件情况特殊”以及“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具体程序,是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的前提。全面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公职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的标准不尽相同,不同的对象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理结果。一、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处理。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以保留公职。1988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意味着只要被判处刑罚,不论是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罚金等较轻刑罚,也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给予开除处分。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处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均规定,其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均给予开除处分。四、对国有企业人员的处理。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解答意见规定,对企业职工,包括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以及宣告缓刑的,一般可不予开除。该条例于2008年被废止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被判处刑罚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人员被判处刑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企业内部惩戒规定处理,并非一律解除合同。从给予被判处刑罚的公职人员纪律处理的历史沿革看,呈现三个明显特点:一是从分类处理到统一标准。此前,对公务员的纪律处理严于非公务员,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行政机关任命的公职人员的纪律处理,严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从表述上统一了标准和尺度。二是保留公职程序日益严格,《政务处分法》施行后,明确需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三是保留公职的条件日趋务实合理,从“有条件保留公职”到“一律开除公职”,再到“原则上开除、特殊情况可保留公职”,体现了对政务处分更加审慎的立法态度,确保处理结果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此外,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政务处分法》确立保留公职情形,实现与保留党籍情形的衔接,有利于党纪政务处分的平衡。过失犯罪后保留公职建议重点把握的问题一、必须是过失犯罪。相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不少过失犯罪系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造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别是对有受害人的过失犯罪来说,在犯罪人员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后,也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有效减轻社会危害性。二、必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相比,此类刑罚属传统观念中的“轻刑”,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条件保留公职可以释放较好的执法效果。三、要从严把握“案件情况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
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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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说:爱不爱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过的幸福不幸福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有钱没钱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结了………

如实的写出来......《心若菩提》一书共有贫困童年、艰辛创业、诚信为本、天道酬勤、铁肩道义、走向世界六章,曹德旺以第一人称讲述了自己传奇又朴实的一生。
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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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告知女首富:交798亿元可免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彭博社报道,越南检方对被判死刑的越南女首富张美兰表示,如果她想避免注射死刑,必须返还约110亿美元(约合795.6亿元人民币)。根据今年4月的一审判决,张美兰因犯“违反金融机构贷款规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因犯“贪污罪”被判死刑,因犯“行贿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三罪并罚为死刑。此案二审于11月4日至25日进行。该国有史以来最大的金融欺诈案现年68岁的张美兰是越南女首富、房地产发展商万盛发集团的主席,她在“西贡商业银行案”中被指控诈骗金额达304万亿越南盾(约合900亿元人民币)。这是该国有史以来最大的金融欺诈案。张美兰1956年10月生于越南南部西贡市(今胡志明市),其一手创办的万盛发集团系越南最大的房地产集团之一,其家族被视为越南最富裕的家族之一。10月17日,法院宣判张美兰诈骗财产、洗钱和非法跨境运输货币三项罪名。陪审团以诈骗财产罪判处张美兰无期徒刑,以洗钱罪判入狱12年,以非法跨境运输货币罪判入狱8年,数罪并罚后张美兰的总刑罚为无期徒刑。据新华社此前援引越通社报道,今年4月11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美兰被控贪污、行贿及违反信用机构贷款规定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张美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从11月初开始,目前已经进入尾声。据报道,预计该案的最终判决可能在12月3日左右出炉。据越通社报道,据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现年68岁的被告人张美兰建立了由1000家子公司和合资公司组成的万盛发生态体系,然后交给亲属和家人管理。被告人张美兰虽然没有在SCB银行担任职务,但成为该银行的主要股东,持有85%至91.5%的股份。张美兰被指控利用其作为西贡商业股份银行(SCB)大股东的地位,指示SCB领导从该银行提取资金以服务个人目的,给SCB造成约498万亿越盾(折合人民币1422.86亿元)的损失,使该银行完全丧失流动性,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公诉书显示,张美兰的犯罪分为两个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张美兰违反银行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给西贡商业银行造成超过64万亿越南盾(约合182亿元人民币)损失;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7日,张美兰涉嫌贪污,所侵吞的资产和产生的利息给该行造成433万亿越南盾(约合1234亿元人民币)损失。此外,被告人张美兰因向国家银行督察组行贿,以求包庇其及SCB银行的违法行为而犯下“行贿罪”。张美兰也是涉及被告人阮高志“违反信用机构贷款规定”案件中的受害人。图片来源:此前越南媒体报道截图张美兰“卖惨喊冤”:自己也是受害人,现在只想尽快把财富交给国家据红星新闻报道,越南法律不允许私人参股银行的比例超过5%。越南检方则指控,张美兰通过数百个空壳公司总共控制了西贡商业银行超过90%的股份,然后掏空该银行,将套取的贷款用于个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张美兰表示,其中一部分贷款是自己控股前的原银行管理层留下的坏账,自己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已经经过“债务展期”,且有房地产项目作为抵押,并不存在故意贪污银行财产。庭上,张美兰质问西贡商业银行为何不展示完整的文件记录,让她被扣上贪污财产的罪名。“一想到这个,我就感到十分羞愧,特别是还有几十位曾在西贡商业银行工作过的兄弟姐妹和我一起受苦。”据此前越南检方的文件,从2019年2月起的3年时间里,张美兰命令私家司机从银行提取了108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208亿)现金,存放在她豪宅的地下室。即使全部用最大面额的越南纸币,这么多现金的重量也超过2吨。案件二审11月4日开庭。越通社张美兰在庭审发言时称,她作为被告人的权利经常受到侵害,整个案件还有很多没被解释清楚的地方,而她也是“模糊不清的案情”的受害人。她恳请法院对她做出减刑处理。“考虑到我已经接近70岁的年龄,即使被判20年有期徒刑,到时候我也已经不在了。”张美兰还在庭上回顾了自己的人生,她表示自己致力于商业,就是想要“为越南的经济发展引进外国投资”,她在忙碌的商业生涯中“从来没有哄孩子睡过觉”,孩子一出生就由保姆带大。她表示:“到了现在这个年纪,我已经对积累财产失去了热情,只想尽快把财富交给国家。”张美兰称,她的个人资产在还完赔偿款后可以全部捐赠给慈善基金,因为她的家人无需她操心供养。为了“减刑免死”正努力凑钱另外,据财联社报道,在二审开始后,检方一直在建议上诉法院维持贪污罪的死刑判决,仅同意对其他罪名的量刑轻微的调整,但数罪并罚后依然是死刑。检方代表指出,本案的贪污金额过大,历史上从来没有过,产生的后果不知道何时才能弥补,影响到社会生活、经济、金融市场、不动产等多个方面。为了防止银行破产,国家必须付出许多努力,而国家的钱是人民的血汗钱。因为案件造成的损失金额极其巨大,所以与西贡商业银行有关的“贪污财产罪”是张美兰唯一被判处死刑的罪名。若是想要“活下去”,就必须在这个罪名上减轻量刑。在这个问题上,越南也有明文规定。根据越南《刑法》第40条之规定,因贪污罪被判死刑的罪犯若能主动返还四分之三的侵吞资产,法院可以酌情考虑予以减刑。所以目前张美兰的律师团正在从两个方面努力争取减刑,首先是对她侵吞资产的金额,以及各类被扣押财产的价值提出异议,以凑够“四分之三”的要求,同时也在争取更多的海外资金。律师们也表示,目前有许多个人和组织有对张美兰的付款义务,但有一些人不愿意偿还,意外地减少了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她的辩护律师Giang
12月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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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卷到天是什么样?到律所领大米白面已成过往,某企采购常法仅花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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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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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参考案例吕某某诉刘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07-2-091-001
12月1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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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回村定居的退休人员,是否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1.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2.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吉祥玉,女,汉族,1945年8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惠霞,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略,广东核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启荣,男,汉族,1943年10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少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夏贤。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嘉,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吉祥玉因被申请人郭启荣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华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3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245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0年9月2号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1月25日,吉广智向广东省五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五华县国土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申请资料,就涉案土地申请土地登记。其中,吉广智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书的备注栏注明:此表只供1986年12月31日前农村私人建房者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用地户使用,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五华县国土局受理吉广智的申请后,经过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宗地图测绘、土地宗地登记公告、土地登记审批等程序,并报五华县政府登记造册后,于2011年12月8日向吉广智核发了华府集用(2011)第009970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99709号土地证)。另查明,郭启荣是五华县华城镇维西村村民,娶吉广智女儿吉辉玉为妻。吉广智另有一女吉祥玉。吉广智于2014年去世后,吉辉玉一方与吉祥玉一方因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2017年1月,吉祥玉向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请求按吉广智的遗嘱继承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郭启荣在该案诉讼中知悉五华县政府为吉广智颁发了99709号土地证,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99709号土地证。再查明,吉广智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退休前在五华县人民医院工作。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于2009年开始建造,于2010年建好。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郭启荣认为五华县政府为吉广智颁发的99709号土地证使用了其承包的土地,该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证明其主张,郭启荣提供了五华县华城镇维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同村村民的证人证言。吉祥玉亦承认建房的土地是郭启荣妻子吉辉玉名下的集体土地。因此,郭启荣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吉祥玉主张99709号土地证已经颁证6年,郭启荣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吉祥玉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五华县政府为吉广智颁发99709号土地证时郭启荣已经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故郭启荣主张是在2017年的继承纠纷诉讼案件中才知道99709号土地证的颁证行为内容,应予以认可,因此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五华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一是,吉广智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其不具备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资格。二是,吉广智申请颁证时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书中村民小组所填写的房屋建造时间与实际建造时间不符,根据庭审中郭启荣与吉祥玉的陈述,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于2009年开始建造,并于2010年建成。该土地权属证明书的备注栏注明,此表只供1986年12月31日前农村私人建房者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用地户使用,作用土地权属来源依据。因此吉广智所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三是,五华县政府所提交的土地登记地籍调查表中,欠缺四邻签名,无法证明其所进行的相关地籍调查真实合法。故五华县政府为吉广智颁发99709号土地证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综上所述,郭启荣诉请撤销99709号土地证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规定,判决撤销99709号土地证。吉祥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本案中,华城镇维西村委会作为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出具证明证实,吉广智持有的99709号土地证记载的地块原属于郭启荣的家庭承包土地,故郭启荣有权针对五华县政府核发99709号土地证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且没有证据证明郭启荣知道或应当知道五华县政府核发99709号土地证的具体时间,其自认在2017年的另案继承权纠纷中知道99709号土地证,因此,吉祥玉关于郭启荣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村料。本案中,吉广智向五华县政府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村料,申请涉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登记,五华县政府经审核后给吉广智核发99709号土地证。但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吉广智申请取得99709号土地证时属于居民户口,并非维西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权取得涉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且吉广智申请发证填写的《土地权属证明书》表格仅适用于1986年12月3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申请发证使用,而吉广智房屋的建造时间并非1986年12月31日前。另外,吉广智申请发证时的地籍调查欠缺相邻人签名确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五华县政府核发99709号土地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据此判决撤销99709号土地证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吉祥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吉祥玉申请再审称:吉广智退休以后就将户口迁回农村,并在农村一直居住,因祖宅成为危房才向政府申请办理建房手续。该房屋在1986年已经建好地基,2009才续建完成。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郭启荣的诉讼请求。郭启荣答辩称:吉广智是城镇居民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不符合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基本条件,其适用涉案土地建房侵犯了郭启荣的承包土地。请求驳回吉祥玉的再审申请。五华县政府答辩称:2010年11月,吉广智向五华县国土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申请材料,就涉案宅基地申请土地登记,经五华县国土局依法调查核实后,于2010年12月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内没人提出异议,2011年12月,五华县政府依法向吉广智颁发99709号土地证。该颁证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郭启荣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吉广智原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医院干部,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退休以后,将户籍迁回了五华县华城镇维西村上排组,并一直居住在其祖宅中,其女儿吉祥玉则负责照顾其的生活起居直至去世。虽然吉广智的户籍信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但是其本人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吉广智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吉广智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签字盖章予以同意,五华县国土局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告,吉辉玉与郭启荣均未提出异议。直至吉广智去世,因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继承纠纷,郭启荣才以吉广智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侵犯了其承包土地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有违常理。总之,吉广智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已将户籍迁回维西村上排组并长期居住原袓宅,在祖宅年久失修后,其有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居住。因此,原颁证程序和相关证据确存在不当之处,但因吉广智已于2014年去世,且也无法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撤销99709号土地证并无法解决遗产继承和郭启荣主张的权益问题。一审判决撤销99709号土地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本案遗产继承纠纷各方均为家庭成员,宜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互谅互让等方式平衡好各方权益。综上,五华县政府向吉广智颁发99709号土地证的行为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32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4行初81号行政判决;三、驳回郭启荣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郭启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12月1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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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是否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国家税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问: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因被执行人与债权人发生纠纷,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其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占有,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排除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应否支持?答: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能在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房屋之前办理过户手续,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书研究组)附:相关规定及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12月1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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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不得以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由不到庭!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近日,市法院尝试微创新,在审理一起因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向张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在该起案件中,合议庭认定张某的投资款项支出及回报情况是案件的关键事实。但是,此前由于只有张某代理人到庭,对一些关键事实说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亦不够清晰充分,导致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考虑到张某本人对投资过程和损失情况最为了解,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张某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开庭当日,张某本人亲自参加线上庭审,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合议庭查清了本案证据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获取当事人亲历所知的见闻的陈述,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这一微创新,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以往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将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如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未亲自到庭,仅凭薪金欠条主张权利,而被告提出异议(如主张欠条内容不真实、已向原告亲属付款等),这种情况下如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仅凭原告出示的单薄证据甚至孤证就判决对方败诉,可能会引发裁判是否公正、法官是否尽到职责的质疑。广州法院首创的《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既能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又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示范,契合“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繁简分流理念,充分彰显了公正司法的责任担当。延伸阅读《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中并没有提供样本,但有明确的制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为强化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广州市法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的意见》,明确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适用范围、签发、保证书签署和宣读、交叉询问对质等程序,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司法实体公正。版权说明:来源:广州市中院
12月1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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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的玄学现象:当你在感情中看不到希望,放下又很痛苦的时候,你只要好好生活,情侣之间的困局就会不攻自破……

必读爱情经典《霍乱时期的爱情》,点击下方️链接,点进去看看,点击去购买…...03《百年孤独》没有人会活成一座孤岛,但愿心中永怀热爱。有一句话流传甚广,如果一生只看一本书,那一定是《百年孤独》
12月1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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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版:最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其财产查询方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查找“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和财产一直是债权人的“老大难”问题大海捞针,叫苦不迭今天重庆合川法院整理了一波查询办法和思路供大家参考和使用01查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浏览器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12月1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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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华的晋升之路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4年11月28日晚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中央军委委员、军委政治工作部上将主任苗华,涉嫌严重违纪,经党中央研究,决定对苗华停职检查。下面我们来梳理一下苗华的晋升之路。苗华1955年11月出生于福建省省会福州市,这个月刚好是他69岁的生日,但是他的籍贯是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县的。他的通报让人感到十分意外。在现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苗华排名第二,正常情况下有四个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国防部原部长李尚福之前也担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他因严重违纪早前已经被查。苗华的前任曾任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部长的张阳也被查。苗华是严重违纪,情况肯定要比上述两个人情况要轻。1969年12月年仅14岁的苗华就选择参加,年龄非常小。1973年18岁的苗华入党。历任战士、班长、排长、副指导员、教导员、团政治处主任、团政委、师政治部主任、师政委、军政治部主任。一步一个脚印成长。大部分时间苗华从事的都是政工工作。2001年苗华晋升为少将军衔,时年46周岁,2005年7月苗华升任12集团军政治委员,时年刚好50周岁,2010年年底苗华晋升为原兰州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这个是个副大军区职务。2012年7月57岁的苗华转任原兰州军区副政治委员兼纪委书记,同月晋升为中将军衔。2年之后2014年7月59岁的苗华晋升为原兰州军区政治委员。2014年年底苗华转任海军政委。2015年7月晋升为上将军衔,这一年他刚好是60周岁。2017年9月,62岁的苗华出任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2017年10月,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2017年12月,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主任,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委员。
12月1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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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城市人民政府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失信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原本大家以为这只是针对自然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名单,目前竟然有480多人民政府赫然在列,其中不乏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规:这些政府领导今后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日前,有媒体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16502.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1月3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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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劳动经济补偿与赔偿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11修订)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全国法院:关于劳动经济补偿与赔偿纠纷的指导意见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1月3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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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参考案例李某某诉孙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3-07-2-076-016
11月3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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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人,被开除判刑!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湖南新化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遭强迫卖淫案”引发关注。13岁的李晓霞(化名)在暑假期间被引诱至宾馆,被迫从事卖淫活动,并遭到多名成年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涉案的8名成年人中,有3名为公职人员,分别是新化县油溪乡人大副主席龚昊东、新化县审计局工作人员罗伟、新化县交通局工作人员王泽宇。他们通过联系刘某某达成卖淫嫖娼约定,与李晓霞发生性关系。新化县洋溪镇乡道中设立的宣传标语
11月3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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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的玄学现象:当你在感情中看不到希望,放下又很痛苦的时候,你只要好好生活,情侣之间的困局就会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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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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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今年拿下53虎全名单(附职务+时间+配图)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年以来,中纪委公开通报查办的中管干部已升至53人,刷新年度记录。其中,正部级8人,副部级35人,中管正厅级10人。女性2人(李微微、赵金云),非中共干部2人(李钺锋、赵金云)。“70后”4人(西藏王勇,北京高朋,青海杨发森,电科何文忠)。中纪委办公大楼按时间落马如下:【1】钟自然,自然资源部原党组成员、中国地质调查局原党组书记、局长。2024年1月2日。【2】彭国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24年1月10日。【3】苏增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2024年1月21日。【4】戴道晋,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2024年1月26日。【5】王勇,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2024年1月29日。【6】王宜林
11月3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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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警猥亵继女”案一审今日开庭 当事女孩坚持出庭

上海报道编辑:包春玲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1月29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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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地下停车位,还要交停车费吗?法院明确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很多人买了房也会在本小区购买地下停车位而关于停车费的问题在业主和物业之间的争议一直不断不少人抱怨自己花了十几万元的购买车位就仅仅是一个划线的车位而已可停在自己花钱买的车位上物业还要收停车费感觉十分不解案例详情
11月29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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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常见7类约定无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在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许多夫妻在决定离婚时,为了简化程序和避免纷争,常常选择签订离婚协议。然而,离婚协议并非可以随意签署,其中有些条款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协议整体无效。这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还可能给双方带来无尽的麻烦。那么,究竟哪些条款会导致离婚协议无效呢?一、剥夺子女抚养权或探视权的条款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和探视的内容是敏感而重要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双方都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或完全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这样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法律认为,这种条款违背了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抚养和探视权的问题应当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单凭父母之间的短暂恩怨。二、限制再婚或禁止再生育的条款在一些离婚协议中,有人会添加一些限制再婚或禁止再生育的条款,认为这样可以保护自身或子女的利益。然而,这类条款不仅不合情理,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每个人的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方无权通过任何形式的限制来干预。这样的条款不仅无法执行,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和矛盾。三、财产分割不合理的条款离婚协议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财产分割。有些夫妻在签订协议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达成明显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例如,一方因对方出轨或其他过错行为而被迫放弃大量财产。对于这类明显有失公平的条款,法院很可能会判定其无效。法律主张公平和正义,任何财产分割协议都应在双方自愿且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四、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的条款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以及需要赡养的老人仍然负有义务。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完全免除这些义务,相关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赡养义务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不能通过私人协议的方式予以排除。老年人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保障,任何试图逃避责任的行为都会被法律制止。五、超出法律范围的违约金条款有些离婚协议中会设定违约金条款,即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然而,如果这类违约金条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过于苛刻或不合理,就会被视为无效。法律认为,违约金条款应当是对实际损失的补偿,而不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因此,任何过高或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都会被法院驳回。六、口头承诺或非正式文件的条款有些人在离婚协议中会加入一些口头承诺或者未正式写入文本的条款,以为这样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解决问题。然而,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书面形式的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口头承诺或非正式文件的条款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所有重要的约定都必须写入正式的离婚协议文本中,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任何合同条款,无论是民事合同还是离婚协议,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如果协议中有涉及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条款,这些都是无效的。同样,如果协议内容与公共秩序和社会善良风俗相违背,也会被视为无效。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都将被法院取缔。离婚协议虽然是夫妻双方私底下签订的合同,但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条款,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以上摘自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婚姻家事律师信金国
11月29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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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规定,经侦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这4类案件,防止“久侦不决”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最高检、公安部规定,经侦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这4类案件,防止“久侦不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管辖的各种刑事案件,但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恐怖活动案件,不适用本规定。一、应当撤销案件《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项主要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强制措施”不应当包括拘传,否则办案单位和人员可以为了不撤销案件临时采取拘传措施,从而使该项规定失去实际意义。此外,此处的强制措施指法律层面,并非实际操作层面,未采取强制措施仅指未作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而对于已作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不在此列。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没有犯罪事实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可以不撤销案件《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三、案件撤销后的处理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二、责任追究《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偿其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版权说明:转自:独角法兽
11月29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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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有一个玄学现象:但凡纠缠不清的人,大都不是真爱。真正爱你的人,做不到反复纠缠,因为他永远不会把自己置于可能失去你的境地…

“很高兴与你见字如面”点击上方图片听音乐偶尔怀念一下就好了,脚下的路更重要。你是否被生活打回原形,陷入泥潭中...你是否正在面对无法跨越的鸿沟......你是否陷入了无尽的焦虑和忧郁......非常喜欢这样一段话:这世界上真正在意我们的人很少,我们真正在意的人也不多,但只要
11月29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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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亏此案最终被改判并成为指导性案例,否则真会导致中国道德水平倒退100年!

该案已成为最高院刚刚发布的第140号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关键词
11月29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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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姜国杰履新:全国第二年轻副部!!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今天(11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姜国杰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会议决定:接受张国智同志辞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请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姜国杰此前为重庆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国智,女,1973年6月生,曾长期在重庆市工作,历任大渡口区区长等职务,2023年任重庆市副市长,本月已履新广东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公开简历显示,姜国杰,男,汉族,1976年11月生,山东莘县人,南开大学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长期任职审计署,仕途多次交流1993年,姜国杰考入南开大学,先后攻读本科、硕士、博士,并于2003年获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后,他进入国家审计署工作。姜国杰在国家审计署工作了12年,先后在审计署法制司、财政审计司等任职,期间,2010年12月至2012年10月,挂职任四川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2015年9月,姜国杰加入央地交流的干部队伍中,“空降”西藏,任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7年9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期间还兼任南木林县委书记。2019年12月,全国进行了一轮大规模厅级干部异地交流。仅在2019年12月22日一天,就有3名厅级干部同日交流至重庆。他们分别是: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党组书记,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长于会文,调任重庆市大足区书记甘肃省酒泉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安疆,调任重庆市潼南区委副书记,提名为潼南区区长人选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南木林县委书记姜国杰,调任重庆市铜梁区委副书记,提名为铜梁区区长人选值得提及的是,于会文、张安疆此后均晋升省部级。于会文现任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安疆现任重庆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区长直播带货,吸粉无数2020年5月,时任重庆市铜梁区区长姜国杰走进拼多多直播间,为铜梁泡椒凤爪、葛根粉、鹌鹑蛋面、艾草、兰花根等特产代言,助推消费扶贫。一改过去人们对领导“严肃”的刻板印象。进入直播间,姜国杰更像是大家的老朋友,从“萌新”秒变“带货一哥”,不仅是段子手,故事大王,还是“恋爱大师”,亲切地称呼屏幕前的网友为“老铁”“前浪”“后浪”,对流行的网络热词信手拈来。在推荐当地的“秦老幺泡椒凤爪”时,他首先讲了一个爱情故事:“从前有个男孩,很羞涩,不知道怎么给心爱的女孩表白,后来他知道女孩喜欢吃泡椒凤爪,每天就到秦老幺店铺排队去买,女孩终于感动了,然后他们像公主与王子一样,过上了幸福的生活。这说明什么呢?”姜国杰特意顿了顿:“这说明征服她的心,首先要征服她的胃,我们铜梁的泡椒凤爪还是告白神器,你还等什么呢?赶紧买它买它买它!”如此轻松愉悦的直播,网友们也很买账,十多分钟便产生近600个拼单。姜国杰幽默风趣的带货,吸粉无数。不到两小时,在线收听收看人次突破300万,也带动铜梁相关农副产品在拼多多平台的搜索热度大幅增长。2021年9月,姜国杰任重庆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2023年3月,任重庆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全国第二年轻的省部级官员此番,姜国杰仕途再进一步,被任命为重庆市副市长。值得提及的是,姜国杰是重庆首位“75后”省部级官员,也是目前重庆最年轻的省部级官员。小编观察到,姜国杰此次履新前,全国至少已有11名“75后”省部级官员。分别是:任清华:1975年3月生,现任安徽省副省长张红文:1975年4月生,现任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伊力扎提·艾合买提江:1975年6月生,现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谢元:1975年6月生,现任天津市副市长曹志强:1975年7月生,现任湖南省副省长霍小光:1975年9月生,现任新华通讯社副社长张晓强:1975年11月生,现任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张利:1976年3月生,现任西藏自治区副主席任维:1976年5月生,现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陈昌盛:1976年8月生,现任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顾刚:1977年4月生,现任海南省副省长出生于1976年11月的姜国杰,成为全国第12名“75后”省部级官员,也成为全国第二年轻的省部级官员。目前国内最年轻的副部级干部,是现任海南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海南省残联第八届主席团主席的顾刚,出生于1977年4月。姜国杰简历姜国杰,男,汉族,1976年11月生,山东莘县人,2003年6月参加工作,199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南开大学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现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93.09--1997.09南开大学企业管理系经济信息管理专业大学学习;1997.09--2000.09南开大学交通经济研究所产业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习;2000.09--2003.06南开大学经济学系区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06--2004.07审计署法制司试用期干部(审计署太原特派办锻炼);2004.07--2008.01审计署法制司审计复核一处主任科员;2008.01--2008.11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四处主任科员;2008.11--2009.07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四处副处长;2009.07--2011.12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三处副处长;2011.12--2014.12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一处处长(2010.12--2012.10挂职任四川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2014.12--2015.09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二处处长;2015.09--2017.09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7.09--2018.11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2018.11--2019.12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南木林县委书记
11月29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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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再次约定履行期,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1、现有法律对当事人在二审中以一审诉请为限增加上诉请求并无特别规定,则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的规定,上诉人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2、对于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虽然针对本金再次约定履行期,但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1月28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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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人受伤, 包工头赔偿不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待遇赔少了可补齐!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本案中,东锐公司将承包的“一村山庄宴会厅”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谢耀坤,谢耀坤聘用的周祖华从事承包工程时受伤,周祖华以东锐公司为用工单位申请认定工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东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政府以周祖华已领取了谢耀坤支付的损害赔偿款,其因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已获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不再具有工伤认定所保护的权利为由,撤销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本院认为,东锐公司与周祖华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周祖华在劳动仲裁机构认定其与东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对其能否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存在认识不足。而且,民事损害赔偿系周祖华在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与谢耀坤调解达成,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东莞市政府仅以周祖华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可能损害周祖华的法定权利,应当予以纠正。需要说明的是,周祖华在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后,若实际获得的医疗费、损害赔偿款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权要求补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11月28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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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指导意见(2024.11)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全国法院: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指导意见汇编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01、第三十二条
11月28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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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妻子在轿车内与他人发生关系,男子捅伤‘奸夫’!法官:“奸情自古出人命”,从轻处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河北一男子因妻子有外遇,捉奸现场将情敌捅成重伤而获刑3年6个月。主审法官引用古训“奸情自古出人命”,并写下长长一段法官判词和寄语。手机定位
11月28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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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有一个玄学现象:但凡纠缠不清的人,大都不是真爱。真正爱你的人,做不到反复纠缠,因为他永远不会把自己置于可能失去你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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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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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素材来源:网络综合2024年11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郑学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对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被告人郑学林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立案二庭庭长、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立案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9万余元。2023年3月至9月,郑学林退休后,利用原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等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50万元,其中郑学林实际获得人民币400万元。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学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郑学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及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利用影响力受贿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1月28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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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开枪立功,后成为副局长,25年后被纪委留置、判故意杀人,如今开庭重审!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内蒙古乌兰察布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长邢志强被控故意杀人一案,今日在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次重审从26日至28日,连续三天开庭。众号:LBS-S邢志强
11月28日 上午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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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中国银行原董事长刘连舸死缓:违法放贷33.2亿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最高人民法院26日消息,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刘连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连舸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图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刘连舸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绝大部分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图源:最高人民法院刘连舸出生于1961年5月,吉林永吉人,早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2007年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2015年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2018年任中国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2019年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23年2月至3月,刘连舸不再担任中国银行相关职务。3月31日,他官宣被查,同年10月被开除党籍。经查,刘连舸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弃守金融风险防控职责,大肆违规插手信贷项目,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严重破坏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私自携带违禁书刊入境,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出入私人会所、接受滑雪和旅游安排,长期借用管理对象车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徇私录用调整提拔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干预资金借贷,私自留存涉密资料;道德败坏,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毫无纪法底线,擅权妄为,“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版权说明:来源:长安街知事
11月27日 上午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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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失信/限制高消费后,申请解除的情形+路径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引言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通俗来讲,失信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限高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权的行为。本文将探析执行中被失信/限制高消费后,申请解除的情形及路径。一、失信与限制高消费(以下简称“限高”)从法律规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分别对失信、限高做了具体规定。一般可以理解,失信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主观恶性),限高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权的行为(客观事实)。失信的惩罚,主要侧重于社会声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而限高,主要是限制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及出行(飞机、高铁禁乘坐,但可以做动车二等座)、子女就学(不得贵族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纳入失信必然会被限高,而限高者不一定会被失信(违反限高规定的,定会被纳入失信)。二、申请解除失信/限制高消费的常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果存在①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②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③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④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⑤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⑦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⑧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终结执行(并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情形的,应该解除失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上面的情形,要么债务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成,要么虽未履行完成,但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作为执行依据的司法裁判遭遇挑战。解除失信或限高,几乎没有什么争议。三、其他申请解除失信/限制高消费的实践路径本文基于司法裁判,着重分析,申请解除失信/限制高消费的几种非常规情形。(一)被失信两年后,申请解除失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根据本条规定,失信期最长为2-5年。如果到期无法解除,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例如:案例1:(2019)皖执复24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蚌埠中院仅以陈**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一直未履行到位,同时违反有关财产申报的规定为由,认定陈文香具有多项失信行为,事实依据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3执异19号执行决定,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中陈**的失信信息删除。案例2:(2022)鲁0304执异28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因被执行人高*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17年3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现已超出纳入失信两年法定期限,故对于异议人高*要求删除其失信信息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例3:(2021)豫1003执异185号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2016年12月28日就将异议申请人王**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距今已超过二年期限;另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找担保人进行了担保,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其行为系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异议人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高令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分析:上述案例说明,两年期满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失信有可能被支持。但根据笔者的经验,是否会成功具有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需要基于不同法院的操作来确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高措施并无期限。因此,即使依据上述情形可以解除失信,也不会被解除限高。(二)终本后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解除失信案例1:(2021)最高法执监152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修订后的《失信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等情形,这是审查能否删除失信信息的法律依据。哈铁中院也曾于2011年认定被执行人天圆金融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没有经营,也无经营场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多年来一直没有恢复执行。如属实,天圆金融公司有可能符合删除失信信息的条件。案例2:(2019)浙1082执异116号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叶**名下的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开设的微信号×××的账户内尚有存款8280.04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所述的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条件。异议人请求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法无据。因其未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依法不能取消限制高消费。分析:这种情况下,即使解除失信,也不会被解除限高。(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高的分析对于这个问题,似乎不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其已经不是被限制高消费的对象,自然应该解除对其高消费的限制。但是有的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不是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高消费限制的当然理由;而且,司法实践中,这种变更往往是基于逃避执行,更不应因此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有的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原则上与公司是否失信无关(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失信期间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这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态度和口径有关)。实践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公司负债无法偿还而对公司进行失信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有助于敦促其积极偿还履行义务,便于执行。如果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可以申请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这种威慑无疑会大大降低。有的观点认为,有限责任,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股东也仅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因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被连累而被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承担了类似于无限责任,这并不公平。案例1:(2020)最高法执监102号吉利木业与铭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唐山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唐仲裁字第014号裁决书,裁决:铭友公司给付吉利木业货款624251.87元。因铭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吉利木业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冀02执2878号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禁止铭友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徐*支付高消费的行为。后因铭友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王**。执行机构撤销了对徐*的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变更为对铭友公司的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吉利木业自然不服,提起了执行异议。唐山中院认为,徐*已不是铭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其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转让现法定代表人王**,在执行机构已对王**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的情况下,再对徐*采取该项措施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在没有证据证实徐*系铭友公司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执行机构解除了对徐*的限高措施并无不妥,遂驳回了异议请求。吉利木业又向河北高院提起复议,河北高院的观点也一样,驳回了其复议申请。后来这个案件走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首先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徐*系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王**且徐*已将62%股权进行转让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变更对王**限制消费,解除了对徐*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如申请执行人认为仍应对徐*继续限制消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系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证明徐*与王**之间的转让股权行为虚假。本案中,申诉人吉利木业提交了证据,唐山中院(2019)冀02民终6365号民事判决,确认徐*与王**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铭友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应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这个证据,可以证明,唐山中院执行异议、河北高院复议裁定书中认定的“徐*已不是铭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其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转让给现法定代表人王**,并有证据支持"的裁定依据已发生变化。因此,撤销了原执行异议裁定和复议裁定,执行法院应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决定对徐*是否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案例2:(2022)渝执复81号这个案件也是在执行程序中,进行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对其“限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变更法定代表人系法人内部管理行为,可由法人自由决定,并由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即可。但是,当法人内部管理行为对外产生利害关系时,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富志能公司明知自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显属不当,有明显规避执行的嫌疑。其次,被执行人富志能公司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杨**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已满74岁,显然牟**以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辞去富志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理由与客观情况不符,让实际年龄更大的老年人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明显逃避执行的故意。再次,更换法定代表人不是必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理由。牟**作为更了解案情和掌握情况的人,应继续承担协助案件执行的义务,而不是一走了之。现有证据表明,牟**既未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也未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更未履行完毕,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履行完毕、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消费令的三种情形,市二中法院解除对牟**的限制高消费措施错误,应予纠正。案例3:(2020)川18执复12号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天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是出于公司经营管理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需要,而是原法定代表人李**出于规避执行、逃避惩戒。李**仍实际控制天河公司,并对其公司的债务清偿有直接影响。进而驳回了申请人要求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案例4:(2020)粤01执复169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麦**在本案合同关系成立和费用支付、合同事项履行及争议时担任被执行人盈合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虽然其称其已不是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是其未能提交其对外转让股权的证据,其仍然是股东,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正确。其次,其虽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麦*,但是被执行人的股东之间为关联人或者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麦*为麦**的父亲,且年事已高,让人无法相信麦**不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再次,被执行人盈合新能源公司2017年11月5日的《董事长任职书》记载,选举麦**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在任期内,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麦**为何无充分、合理的理由将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转给其年迈父亲*,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嫌疑。因此,麦**请求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理由不充分,黄埔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案例5:(2021)桂执复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源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由张*已经变更为黄**,但张*在公司设立时作为新源吉公司的股东,持有新源吉公司50%的股权,却没有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认缴出资义务,导致新源吉公司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在执行法院将其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后,无偿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严重构成规避执行,故意逃避债务。尽管张*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不是新源吉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认缴出资义务,严重影响新源吉公司债务的履行。因此,崇左中院对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分析: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规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解除限高。但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绝大多数案件中,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的请求都被驳回,只有个别被支持。四、总结因为司法解释对于失信期限有明确规定,期限届满(例如两年)后申请解除失信,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但是,如果没有履行完成义务(除非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即使解除失信,也不会解除限高。在没有履行完成义务的情况下,往往只有一种路径可以解除限高,就是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是其成功的概率也很低。特别是,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逃避限高进而逃避执行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敢支持其解除限高的请求。版权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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